探访浙江嘉兴“农业梦工厂”:小番茄种出“科技味儿”******
(新春走基层)探访浙江嘉兴“农业梦工厂”:小番茄种出“科技味儿”
中新网嘉兴1月12日电 (张雨滴 钟鑫媛)凛冬已至,春节将近,走进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湘家荡农业数字化工厂,这里却是一派春意盎然、热火朝天的忙碌景象。
在这座钢结构和玻璃组成的面积约为3万平方米的温室内,绿油油的番茄藤蔓丛里延出一条“H”形轨道,一辆升降车从轨道上缓缓滑出,工作人员正站在车上,将茎蔓从架绳上取下,再小心落到落蔓架上。
番茄进入熟果期 钟鑫媛 摄走进这座“农业梦工厂”,让人最直观的感受是“清新”,没有传统菜园里的泥泞,白色是整个基地的主色调,一排排番茄秧苗统一生长在一块密封的长条形栽培基质上,每株秧苗根部插有一根小细管,整个种植区非常干净,几乎看不到灰尘。
“我们采用的是椰糠基质栽培、营养液灌溉的方式进行培育,生产的是全程可追溯的高品质果蔬,全部实现智能化、标准化。”湘家荡数字化农业工厂工作人员陈寒介绍。
与传统种植不同,一个个新技术将大棚“全副武装”起来,番茄从育苗到结果,实现了全周期的数字化,做到每一个细节都可控,而且产量非常可观。而科技感满满的设备也让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劳动强度大大降低。
“在这里干活真好,不出远门就能挣份工资。”大棚里番茄植株上一个个红透了的番茄,映红了正在打老叶的工作人员李建英的笑脸。
自从到湘家荡农业数字化工厂上班以来,李建英才发现“田”居然还能这样“种”,同样是在种地,跟过去相比,手脚都不会弄脏。
在番茄林中,还有装着熊蜂的箱子。陈寒介绍,传统农业中,授粉是通过人工点激素进行的,可能产生激素残留的现象,现在智能农业采用从以色列引进的熊蜂作为生态连接,给番茄授粉,就能够避免这种问题。
玻璃温室大棚里,种植着是黑巧、黄葡、红莓、金橙、咖宝等10个品种的小番茄,犹如一座“番茄森林”,空气中还弥漫着沁人心脾的果香。
如今,长势旺盛的番茄已进入熟果期,番茄藤上硕果累累,一串串果实圆润饱满、层层叠叠,员工们正忙着采摘、包装、发货,上下飞舞的熊蜂不时落在番茄花蕊上。
“摘下来的番茄不用洗,直接就可以吃的,我们不打农药。”陈寒说着摘下一颗番茄递进了嘴里,一口咬下,汁水从嘴角沁出,还未咽完,又把手伸向了藤蔓。
除了令人“惊艳”的技术,这里出产的水果还有“惊艳”的产值,数字+农业在这里碰撞出大数据时代的新火花。
据了解,这里的番茄进入熟果期之后,基本上一周就可以收获一次,每年可以结40多穗果,产量及产值是传统温室的5倍以上。
“现在的订单主要发往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消费者遍布全国各地,深受高端市场欢迎,临近春节,更是供不应求。”陈寒说。(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